第一章 总则
联盟名称:电动汽车电驱动系统全产业链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简称“电驱动全产业联盟”,本章程中以下简称联盟),英文为China Industry Technology Innovation Strategic Alliance for Electric Drive System of Electric Vehicle(缩写CAEDS)。
联盟成员:由积极投身于电动汽车电驱动系统全产业链中从事相关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等相关机构自愿组成。
联盟宗旨:以“引导产业发展、推动技术创新”为主旨,围绕“致力于打造一个为电驱动行业提供产业服务、信息咨询、沟通交流的平台”总目标,建立健全以多样化、多层次的交流与开放合作创新并存,推进实施电驱动全产业链关键技术研发、验证、推广、应用的行业产学研用结合平台服务体系,全面推进我国电动汽车电驱动系统全产业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联盟办公住所: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恒裕路300号);NE时代(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777号飞洲时代大厦2209)。
第二章 目标、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联盟目标
本联盟立足于电动汽车电驱动行业与专业领域,旨在联合行业优势资源,为关键材料和核心零部件、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电驱动总成、整车、检测评价机构、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单位搭建电驱动系统全产业链交流与合作服务平台,促进电驱动行业及上下游产业链在产、学、研、用等方面的合作,推进电驱动系统及产业链关键技术与产品性能提升,健全我国自主电驱动系统全产业链资源,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联盟主要任务
(一)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围绕电驱动全产业链共性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积极推动联盟单位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材料与核心零部件,鼓励联盟单位协同测试验证与评价,形成电驱动全产业链共性技术研究平台和持续开发能力。
(二)产业化推广。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和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打造产学研用共赢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形成自主可控的电驱动全产业链。
(三)标准规范制定。组织联盟会员单位制定电驱动行业团体标准和规范,加强技术标准基础研究,支撑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
(四)政策和战略研究。围绕电驱动全产业链发展技术方向、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问题,积极与中国汽车工程学会、行业专业协会等协同,研究电驱动系统发展战略和路径规划,建设高水平专家和创新智库,为政府和行业提供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在联盟单位之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新机制,积极组织电驱动行业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展览会以及学术交流活动;广泛开展国际合作,通过项目合作、高水平技术和团队引进、联合研发、联合共建等形式,探索国际创新合作新模式。
(六)专业人才培养。集聚高水平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培训、人才交流,建设人才培养服务体系,为电驱动行业发展提供多层次创新人才。
业务范围:开展电驱动全产业链领域内的关键材料与核心零部件研发与测试评价、团体标准制修订、学术研究与学科交流、专业会议与行业会展、专业咨询与培训、专业承办委托等。
第三章 联盟会员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本联盟活动;
(三)在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和显著特色,并致力于电动汽车电驱动系统全产业链的进步;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联盟自愿、退联盟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员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退出
(一)联盟会员退出联盟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汇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
(二)会员如果连续1年不交会员费且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给予退出提醒,对连续2年不交会员费且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当联盟内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不再享受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共享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权利。
违约责任
(一)任何会员违反本章程约定义务的,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成员中除名。
(二)联盟会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联盟会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会员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义务。
会员除名及再次入盟
(一)会员严重违反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协议,或长期(2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决定,由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理事会单位通过并书面同意方可生效。
(二)被除名会员经过整改具备再次入盟条件的,至少于一年之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再次入盟须经秘书处核实整改情况,提交理事会决定,由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理事会单位通过并书面同意方可生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各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3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本联盟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设专家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首届理事单位以联盟发起单位为主体。自第二届起,理事会单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技术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监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技术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各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积极参与和运行联盟事务;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联盟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联盟专家技术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规划与重点项目;
(二)对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制定项目计划;
(三)向项目负责人提出制定与该项目有关的技术战略方针;
(四)审查各项目技术方案,检查和评定项目及各课题的执行情况;
(五)可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六)技术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审核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联盟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联盟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员费标准收取会员费。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联盟具有或者外聘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联盟经社会联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联盟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本章程经 2024年 04月16日第一届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